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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蔡振慶
訴訟代理人
張思涵律師
被告
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洲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系爭房屋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3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8萬3000元。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被告應將坐落系爭29-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鐵門拆除並將上開土地占用部分(面積約3平方公尺)返還原告。依前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系爭29-3地號土地面積38平方公尺,拍定金額444萬8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5萬1158元(0000000元/38×3=351158元)。合計標的價額為93萬4158元(583000元+351158元=934158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3萬415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0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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