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魏芷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魏芷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鉫鉫工程行即賴秋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