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契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威仲即維碩工作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陳威仲即維碩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杉楊工作室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契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