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6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洪翊瑄
- 被告
- 能特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雄
王國選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助未字第249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列次序2國庫代扣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及次序4被告之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400萬元部分,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而原告於系爭分配表中之分配金額為28萬9617元。若依原告聲明剔除上開次序2、4之債權後,則原告分配金額變更為134萬781元,有系爭分配表及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3年3月13日製作之分配表各1份在卷可查,即原告主張因變更系爭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105萬1164元(計算式:134萬781元-28萬9617元=105萬116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5萬11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