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季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林虹伶、能特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季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伶 訴訟代理人 蘇昭綺律師 被 告 能特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王國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就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497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製作之分配表,對被告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抵押權債權(序號4),及國庫代 扣執行費3萬2000元(序號2),應予剔除,並將剔除金額403萬2000元中234萬6220元之金額改分配給原告。是以,本件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234萬6220元,並核定為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