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施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名烽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謝麒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名烽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麒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施工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彪荃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1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6,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