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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鍾宇嫣

  • 原告
    涂忠葆即智程實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涂忠葆即智程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鍾淑玲即鈺全科技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8,3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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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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