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5號
- 原告
- 上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品傳動工業股份有
- 原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富真
- 訴訟代理人
- 游恒毅
- 訴訟代理人
- 游雅如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雪雅律師
- 被告
- 游可均即游雅芬
陳育崇即陳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可均即游雅芬、陳育崇即陳明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355,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8,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