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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侯驊殷

原告
上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品傳動工業股份有
原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真
訴訟代理人
游恒毅
訴訟代理人
游雅如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雪雅律師
被告
游可均即游雅芬

陳育崇即陳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可均即游雅芬、陳育崇即陳明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355,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8,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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