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1號
- 原告
- 隆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信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6,181元,應繳裁判費39,61
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