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吳銘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訴訟代理人 黃瑞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華情有限公司、馮國慶、郭冰冰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