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蔡誌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誌倫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峰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5萬9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