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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0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國聖

原告
曾子謙

李侑庭

方詩緹

連國峰

陳映銓

羅瑞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2554元(31萬9644元+13萬3200元+16萬1280元+141萬1820元+92萬9220元+46萬7390元=342萬25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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