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吳國聖
- 原告曾子謙、李侑庭、方詩緹、連國峰、陳映銓、羅瑞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曾子謙 李侑庭 方詩緹 連國峰 陳映銓 羅瑞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2554元(31萬9644元+13萬3200元+16萬1280元+141萬1820 元+92萬9220元+46萬7390元=342萬25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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