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0號
- 原告
- 曾子謙
李侑庭
方詩緹
連國峰
陳映銓
羅瑞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2554元(31萬9644元+13萬3200元+16萬1280元+141萬1820元+92萬9220元+46萬7390元=342萬25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