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霄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蕭廣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霄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皓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