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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侯驊殷
  • 法定代理人
    林麗琴

  • 原告
    永恩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永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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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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