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侯驊殷
- 法定代理人林麗琴
- 原告永恩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永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克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