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許育慈、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吳岳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許育慈 被 告 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