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保固責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林萱
- 當事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與被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原告與被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至少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是本件原告應徵裁判費為104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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