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長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啓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