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樂達企業有限公司、董俞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永樂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俞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8,61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8,6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