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3號

請求交付簿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林武松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告
虹米展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文件,提供原告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抄錄」等情,核其性質,顯非基於人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訴訟,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參見最高法院民國97年度台抗字第316號民事裁判意旨)。惟因原告起訴時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在本件訴訟倘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可能受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尚無從量化原告起訴之經濟利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依同法第46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請求範圍 1 被告之全部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自108年8月8日起至交付日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