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7號
- 原告
- 張文亭
- 被告
- 潮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昭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萬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