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繼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侑禾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5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