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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文爵

原告
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侑禾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2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8,5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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