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3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