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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長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羚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7,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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