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速析科技有限公司、賴世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速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薇 訴訟代理人 陳立祥 上列當事人與風巽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