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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潘怡學

  • 當事人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侑頲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雨勳、林昆煌、朗德森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6萬7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6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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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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