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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林育民、葉祐良

  •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宥竤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被 告 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民 被 告 宥竤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祐良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抗字笰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鑫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4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㈡被告鉅鑫公司付40萬元及自民國1 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宥竤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390萬元及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㈣前三項請求,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同免給付義務。 依前揭說明,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應按訴之聲明㈠價額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4萬3,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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