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侯驊殷
- 法定代理人許倉賓
- 原告弘爺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弘爺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倉賓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隆、蔡如君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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