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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董庭誌

原告
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德
被告
趨化捲門防火玻璃工業有限公司(原名大崴防火風
被告
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95,71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8,252元,並請求被告開立面額1,277,465元之折讓單予原告。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係以一訴主張上開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95,717元(計算式:818,252元+1,277,465元=2,095,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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