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天德、趨化捲門防火玻璃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德 被 告 趨化捲門防火玻璃工業有限公司(原名大崴防火風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95,71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8,252元, 並請求被告開立面額1,277,465元之折讓單予原告。揆諸前 揭規定,原告係以一訴主張上開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95,717元(計算 式:818,252元+1,277,465元=2,095,71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