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2號
- 原告
- 陳永達
- 被告
- 陳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