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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
    陳佩玉

  • 原告
    陳秋菊
  • 被告
    陳志維陳澄煌陳澄富陳清芳陳蜜陳綉盆陳韋嘉陳明卿陳明仕陳明祐許保同高金標紀陳櫻花陳妙陳梨花陳淑華陳星州陳泰宏林陳嬌霞郭和豪亞灣開發有限公司法人陳威仁陳幸宜陳幸君林世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 告 陳秋菊 被 告 陳志維 陳澄煌 陳澄富 陳清芳 陳蜜 陳綉盆 陳韋嘉 陳明卿 陳明仕 陳明祐 許保同 高金標 紀陳櫻花 陳妙 陳梨花 陳淑華 陳星州 陳泰宏 林陳嬌霞 郭和豪 亞灣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玉 被 告 陳威仁 陳幸宜 陳幸君 林世醫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 告 陳清欽 陳清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 訴聲明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 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094元【計 算式:(754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800元/平方 公尺×1,835.19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17/5400)+(760地號土 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800元/平方公尺×62.68平方公尺×原 告權利範圍434/5400)=772,0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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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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