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秋菊、陳志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 告 陳秋菊 被 告 陳志維 陳澄煌 陳澄富 陳清芳 陳蜜 陳綉盆 陳韋嘉 陳明卿 陳明仕 陳明祐 許保同 高金標 紀陳櫻花 陳妙 陳梨花 陳淑華 陳星州 陳泰宏 林陳嬌霞 郭和豪 亞灣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玉 被 告 陳威仁 陳幸宜 陳幸君 林世醫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 告 陳清欽 陳清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 訴聲明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 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094元【計 算式:(754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800元/平方 公尺×1,835.19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17/5400)+(760地號土 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800元/平方公尺×62.68平方公尺×原 告權利範圍434/5400)=772,0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丁文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