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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陳秋菊
被告
陳志維
被告
陳澄煌
被告
陳澄富
被告
陳清芳
被告
陳蜜
被告
陳綉盆
被告
陳韋嘉
被告
陳明卿
被告
陳明仕
被告
陳明祐
被告
許保同
被告
高金標
被告
紀陳櫻花
被告
陳妙
被告
陳梨花
被告
陳淑華
被告
陳星州
被告
陳泰宏
被告
林陳嬌霞
被告
郭和豪
被告
亞灣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玉
被告
陳威仁
被告
陳幸宜
被告
陳幸君
被告
林世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告
陳清欽

陳清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094元【計算式:(754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800元/平方公尺×1,835.19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17/5400)+(760地號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800元/平方公尺×62.68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434/5400)=772,0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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