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9號
- 原告
- 陳秋菊
- 被告
- 陳志維
- 被告
- 陳澄煌
- 被告
- 陳澄富
- 被告
- 陳清芳
- 被告
- 陳蜜
- 被告
- 陳綉盆
- 被告
- 陳韋嘉
- 被告
- 陳明卿
- 被告
- 陳明仕
- 被告
- 陳明祐
- 被告
- 許保同
- 被告
- 高金標
- 被告
- 紀陳櫻花
- 被告
- 陳妙
- 被告
- 陳梨花
- 被告
- 陳淑華
- 被告
- 陳星州
- 被告
- 陳泰宏
- 被告
- 林陳嬌霞
- 被告
- 郭和豪
- 被告
- 亞灣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玉
- 被告
- 陳威仁
- 被告
- 陳幸宜
- 被告
- 陳幸君
- 被告
- 林世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盧秀燕
- 被告
- 陳清欽
陳清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094元【計算式:(754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800元/平方公尺×1,835.19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17/5400)+(760地號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800元/平方公尺×62.68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434/5400)=772,0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