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呂麗玉

上訴人
即被告
迎弘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迎豪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5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55,200元) 1 利息 855,200元 112年12月11日 113年1月8日 (29/366) 5% 3,388.09元  小計       3,388.09元 合計        858,588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