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李濬安
- 訴訟代理人
- 簡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修弘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璞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修國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簡伸諺
- 法定代理人
- 簡永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其龍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請就追加被告簡伸諺、簡永信2人對本件原告請求內容為本案實體抗辯,並請於114年2月10日前提出書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