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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

給付遲延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李濬安
訴訟代理人
簡珣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璞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國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簡伸諺
法定代理人
簡永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請就追加被告簡伸諺、簡永信2人對本件原告請求內容為本案實體抗辯,並請於114年2月10日前提出書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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