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2號
- 原告
- 魏芷汝
- 被告
- 鉫鉫工程行即賴秋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520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1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