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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謝慧敏

  • 原告
    魏芷汝
  • 被告
    鉫鉫工程行即賴秋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魏芷汝 被 告 鉫鉫工程行即賴秋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520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1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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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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