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普營股份有限公司、張淞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9號 原 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淞程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容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首頁記載被告2為「君品實業股份公司」, 與訴之聲明第2項「君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不符(本院卷第9頁),另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記載為「君品實業有限公司」(本院卷第11、13頁),請確認被告2之公司 正確完整名稱為何,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㈡又原告就被告1「君容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2「君品實業股份公司」之營業址均記載為「臺中市○區○○路0○000號19樓」 ,與原告之營業址相同,然原告未提出相關證據表明上開被告之營業址確設於上址,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不符,致起訴狀有法定程式上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 起訴補正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確認被告2之公司名稱全銜。 2 查報被告「君容實業有限公司」、「君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據以更正被告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