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
- 原告
- 恩森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敏榛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 被告
- 昇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誠
- 訴訟代理人
- 林重宏律師
羊振邦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昇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