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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恩森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榛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告
昇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誠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羊振邦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昇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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