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上意車業有限公司、王荣通、賴秋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上意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荣通 被 告 賴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 以112年度補字第251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