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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6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張明賢
原告
張明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
被告
祺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娥
被告
新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祥
被告
邱瑞正
被告
邱朝和
被告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邱珉瑋
被告
蔡麗民
被告
黃鈺婷
被告
施貴香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寗秋美
被告
王秀梅
被告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劉啟聰
被告
江洲坤
被告
梁家誠
被告
許美雲
被告
富爾泰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君帆
上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義順
被告
林明達
被告
朱邑陸
被告
朱邑顏
被告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朱邑遠
被告
朱忠立
被告
朱忠堯
被告
朱美環
被告
顏麗慧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慶雲
被告
洪㕑

林子瑜

趙姵菁

趙俊傑

趙俊富

朱孟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1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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