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3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友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草悟道開發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13號確

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