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林友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友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草悟道開發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13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