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金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 上 訴 人 金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進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惠珍因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新臺幣910,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