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
- 上訴人
- 金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惠珍因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新
臺幣910,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惠珍因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新
臺幣910,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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