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柯勝峯、鉅棠電信實業有限公司、張美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鉅棠電信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訴訟代理人 凃奕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金額為208萬6,549元,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1,691元(見本院卷第29頁),嗣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提出民事準備(一)狀,擴張其請求之金額為2,086萬5,490元(見本院卷第74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擴張後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5,656元,經扣除已繳納之2萬1,691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萬3,965元(計算式:195,656-21,691=173,96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趙薏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