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宗賢林秉暉林萱

原告
薛枝美
被告
海飛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0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下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應將系爭房地返還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系爭房屋之112年度房屋稅扣繳憑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同年4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均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