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7號
- 原告
- 永樂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俞君
- 被告
- 林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