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永樂達企業有限公司、董俞君、林淑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7號 原 告 永樂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俞君 被 告 林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