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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永樂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俞君
被告
林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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