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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
禾津農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宣進

簡佳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3年6月3日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8日宣判。茲因該次庭期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係於113年5月21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至開庭日之就審期間尚未足10日而不合法,故認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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