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0號
- 原告
- 李政吉
- 被告
- 李鳳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以113補字第83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諭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