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康乃馨室內裝修工作室、鄧暐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4號 原 告 康乃馨室內裝修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鄧暐馨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被 告 鋐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52,5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56,675元(計算式: 本金5,552,526元+附表所示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04,149元=5,6 56,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6,044元外,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許家齡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計算類別 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計至起訴前1日之金額 (新臺幣) 2,809,788元 利息 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03,774.33元 2,742,738元 利息 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74.69元 合計104,14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