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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黃宏鈦
被告
柯周秉宜即周秉宜

艾菲爾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柯周秉宜即周秉宜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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