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
- 原告
- 黃宏鈦
- 被告
- 柯周秉宜即周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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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人 柯周秉宜即周秉宜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