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99號
- 上訴人
- 黃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家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萬1379元確定(見本院卷第105、10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49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家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萬1379元確定(見本院卷第105、10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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