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孫藝娜
- 法定代理人林宏龍
- 原告新藝家居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藝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建興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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