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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孫藝娜
  • 法定代理人
    林宏龍

  • 原告
    新藝家居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藝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建興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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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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