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8號
- 原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子禎
- 被告
- 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民
- 被告
- 宥竤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祐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 宥蝶科技建設 宥竤科技建設 事實及理由欄 宥蝶公司 宥竤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