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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李婉玉
  • 法定代理人
    張濬暉、賴昱銓

  • 原告
    利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 告 利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濬暉 被 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裁定限其於收 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5月13日送達原告 ,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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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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